國務院法制辦關于《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貫徹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增強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后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F(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于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職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6月,全國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已達1.4億人。隨著我國經(jīng)濟社會的發(fā)展,條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xiàn)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第一,各地對工傷認定范圍問題,特別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以及因違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受到傷害是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爭議較大,需對工傷認定范圍進一步加以界定;第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復雜,落實待遇時間過長,嚴重影響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第三,對不參保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不夠,影響了用人單位的參保積極性;第四,未參保工傷職工的傷亡待遇難以落實;第五,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基金支出項目、繳費方式、待遇標準等也需修改完善。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認真總結條例實施經(jīng)驗的基礎上,起草了《工傷保險條例修正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意見的基礎上,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如下:
(一)調整了工傷認定范圍
1.刪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
征求意見稿刪去了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關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第五條)主要考慮是:第一,原勞動部1996年制定的《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將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納入了工傷認定范圍。2004年條例制定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尚未出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難以從其他途徑得到保障,條例因此延續(xù)了試行辦法的規(guī)定。2006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可以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得到補償,同時還可以通過民事賠償?shù)耐緩浇鉀Q。第二,將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保險范圍而未將非機動車事故納入范圍的現(xiàn)行規(guī)定,導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門和職工強烈反映這一規(guī)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第三,從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看,工傷保險主要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傷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雖然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此,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從工傷認定范圍中刪除,并不會影響對工傷保險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原理。第四,實踐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員流動性的提高,對如何確定上下班途中爭議繁多、操作難度大,如果再將受到非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納入工傷認定范圍,則操作難度更大、引發(fā)的爭議更多。第五,從國外情況看,許多國家未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納入工傷認定范圍;有的國家雖然將其納入,但對“上下班途中”、“機動車”等概念作了嚴格限定,如僅限于單位提供的班車。不將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認定范圍的做法不僅更為簡便、可行,而且妥善處理了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關系。
2.縮小了不得認定工傷的范圍。
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目的是保障工傷職工的基本生活,應當盡可能縮小不得認定工傷的范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與犯罪相比,社會危害性較小,不宜將因這兩種行為導致的事故傷害排除在工傷認定范圍之外。據(jù)此,征求意見稿刪除了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導致事故傷害的這兩種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第六條)
(二)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以及爭議處理程序
1.增加了及時報告制度。
為了充分保障工傷職工的權利,條例規(guī)定工傷認定的申請時效為1年。在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一些單位和人員往往在事故發(fā)生很長時間后才申請認定,證據(jù)材料已發(fā)生很大變化,造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證困難,無法作出認定決定。為此,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發(fā)生較嚴重工傷事故后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同時,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否應當及時赴事故現(xiàn)場調查取證,由于存在不同意見,征求意見稿設計了兩種方案征求意見。(第二條)
2.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
條例規(guī)定:在工傷爭議處理程序中,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進行行政復議。為了便于工傷職工盡快享受待遇,征求意見稿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規(guī)定:在發(fā)生工傷爭議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九條)
3.簡化了存在勞動關系爭議的工傷認定程序。
實踐中,存在勞動關系爭議的工傷認定案件往往認定時間長、程序復雜,落實待遇時間長,各地方、各部門和工傷職工反映強烈。這類申請案件在申請工傷認定前,需要先就勞動關系進行仲裁。仲裁程序的增加,進一步延長了工傷認定程序。為了解決這一突出問題,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可以不經(jīng)過勞動爭議仲裁和行政復議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九條)
4.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勞動能力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按照初次鑒定的時限執(zhí)行。(第十條)
通過上述簡化程序規(guī)定,最多可縮減程序30%左右。
(三)加大了對不參保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
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未參保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不夠,影響了用人單位的參保積極性。為此,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對未參保用人單位的罰款、收取滯納金、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第二十條)
(四)加強了對未參保職工的權益保障
條例規(guī)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的工傷職工所發(fā)生的工傷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這一規(guī)定在實踐中很難落實,未參保用人單位拖欠甚至拒不支付工傷職工待遇的現(xiàn)象經(jīng)常發(fā)生。為了加強對這部分工傷職工權益的保障,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欠繳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及罰款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支付新發(fā)生的費用。(第二十條)
(五)提高了工亡待遇標準
為了解決部分地區(qū)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過低的問題,征求意見稿設計了兩種方案:第一,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資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資計發(fā)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第二,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由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個月至60個月提高到60個月至80個月。(第十六條)
(六)其他修改的內容
征求意見稿還對工傷保險適用范圍、繳費方式、基金支出項目進行了修改完善:第一,將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納入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第一條)第二,增加規(guī)定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對部分行業(yè)的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作出變通的規(guī)定。(第三條)第三,將工傷預防增加為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第四條)第四,將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工傷職工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的交通食宿費改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二、征求意見的有關事項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8月15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郵政編碼100017),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工傷保險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